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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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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多次”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诉时效期限依照规定应为十年。“多次”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有的寻衅滋事“多次”行为时间持续近十年,但因为没过追诉时效仍作处理。因此,寻衅滋事罪在“多次”的时间标准上应有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必要。所以,各省可以根据省内治安环境、打击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规定。二、受过的行为应计入“多次”之中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或者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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