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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它活动的。但是,《决定》把盗窃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是必要的,但从理论上看是不妥的。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种类、特点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已表明1982年《决定》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和范围是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及至今后犯罪趋势,从经济犯罪概念内涵方面对经济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依据。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它活动的。但是,《决定》把盗窃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是必要的,但从理论上看是不妥的。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种类、特点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已表明1982年《决定》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和范围是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及至今后犯罪趋势,从经济犯罪概念内涵方面对经济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依据。
学说 (1)经济领域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 (2)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一切违反中国经济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危害中国经济制度及公共财产关系,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3)主体行为方式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犯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4)主观图利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图利为目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或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5)经济领域与犯罪客体混合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实施侵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6)有学者认为,所谓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自身言行之便,非法侵害、侵占、接受、流转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腐败行为。 (7)还有学者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指以获取巨大经济利润为目的,以进行非法经济管理和非法经营活动为手段,危害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类型 (一)基本罪名: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二)选择罪名:及法律虽未规定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却明确规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形予以从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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