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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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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损坏房屋外貌;(二)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拆改共用设施设备;(四)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五)占用、损坏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安装、放置、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划;(七)擅自在城市中的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八)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堆放、抛撒废弃物,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利用物业从事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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