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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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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下列无偿划拨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用地;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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