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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行政强制法没有涉及强制拆迁征地等。如果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强制拆迁事实上是行政机关代为履行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已经裁决的执行命令,属...
不能,行政强制法不涉及强制拆迁征地。从严格的法律定义来看,强制拆迁实际上是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履行法院裁定的执行命令,属于间接强制。就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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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标准分析,对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可以立即拆除的前提是作出了要求停止施工的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决定与执行的分离,尽管决定与执行的作出时间比较接近,但不可否认决定的事先存在。因此,即使行政机关是对正在施工中的违法建筑实施立即强制拆除,仍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对此,《行政强制法》不仅在第2条明确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存在行政决定而当事人不履行,在第34条及第53条还分别规定了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并将第44条关于强制拆违的规定置于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之内。因此可以说,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强制拆违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已无悬念,关于强制拆违行为法律属性的争论终于可以尘埃落定了。
1、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是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若不履行的,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履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首先,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这里请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且加处罚款的“必须”履行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标准的程序。对经催告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应严格依据下列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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