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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立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立遗嘱人口授他人代书的遗嘱,也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为代书人,代书后,将代书的遗嘱在立遗嘱人面前宣读无误后,经立遗嘱人认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 (五)无论立哪种形式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遗嘱。 (六)遗嘱内容不得违返法律规定,不得剥夺有抚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权。 (七)遗嘱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意思表达真实。如果遗嘱内容含糊不清,笼统,那么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对遗嘱的理解发生歧义而造成执行困难。总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生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建议多去了解。
现实中的共同遗嘱较为复杂,根据共同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相互的共同遗嘱。即遗嘱人在同一份遗嘱中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如在同一遗嘱书中,丈夫指定妻子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妻子指定丈夫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 2.相关的共同遗嘱。即遗嘱人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前提条件,实际上是一种附有条件的共同遗嘱。例如,夫妻所立遗嘱中,写明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遗产,则属于相互遗嘱;若另—方继承遗产的条件是其死后的所有遗产都由其子继承,此即为相关遗嘱。其特点是,只要一方将遗嘱中涉及本人的部分撤销,另一方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一方为遗嘱撤销必将引起遗嘱的全部失效。 3.单纯的共同遗嘱。单独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位以上遗嘱人共同立一份遗嘱,但其内容各自独立相互并无联系。例如,船舶海上航行时遭遇飓风,有几名游客将各自遗嘱分别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装入空瓶蜡封并抛人大海。这种遗嘱只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其实是一种单个遗嘱的组合,其内容和效力相互不受影响。 4.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为第三人利益的共同遗嘱,是指遗嘱人共同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人均死亡后承受其遗产的遗嘱。例如,夫妻合立遗嘱,写明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部分由活着的一方继承,双方均死亡后,财产由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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