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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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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一)从事食品经营的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的;(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职责的;(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具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力的;(四)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要求经营散装食品的;(五)无店铺食品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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