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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无效情形

2021-10-15
我国《民事诉讼状》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目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协议管辖是指合同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其承诺可以是合同中的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签订的管辖协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发表了18年的实施,但实践中,很多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解或不完全理解这一规定,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具体表现为:一、协议管辖约定书面无效。由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前达成的选择管辖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协议管辖不明确的无效。发生合同纠纷由供应商所在地处理的约定,是向供应商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应商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发生争议,约定无效。三、协议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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