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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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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满足以下条件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过失。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是公诉案件,也可以是自诉案件。 2、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起公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最高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或公诉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现在已经涉嫌构成犯罪了,而公告送达是建立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基础上,用缺席审判的方法来审理自诉案件,根本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即便是自诉案件,最终也是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所以得先确定了嫌疑人的下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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