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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公寓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搬迁费。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该费用的处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该费用会给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该费用就是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所需要的费用。 三、停业损失。该费用根据拆迁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公寓拆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搬迁费。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该费用的处理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该费用会给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该费用就是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所需要的费用。 三、停业损失。该费用根据拆迁给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 四、添置物品的补偿。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的,拆迁时应当就该部分费用赔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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