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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公安机关将通知当事人家属。具体通知时间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拘留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传唤没有正当理由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到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第七十六条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拘留的形式变相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者必须出示拘留证明。拘留后,应当立即将拘留者送到拘留中心拘留,至少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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