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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业务有关规定及审批流程如下: 1、付款业务的规定:公司日常发生的对外付款业务(如:“资金业务付款”、“合同履约付款),均应按本条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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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休假制度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休假待遇一样,具体参考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 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 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 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 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 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 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 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 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 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文件第三条规定精神,省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病假工资,可在国务院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按此规定需要提高待遇的工作人员,属各地市县的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局审批,均以批准之月起执行。
公共机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国家建立了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公共机构的工资制度是为不同类型的公共机构和不同人员建立的工资制度。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何种会计制度的问题当然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啦。但是,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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