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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个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适用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 : 1考验期内犯新罪,期满后发现的处理。无论何时发现,均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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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应将新罪或漏罪处以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2、假释是一种奖励制度,是对投入强制劳动改造的罪犯主动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文化、技术,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检举揭发、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立功表现的奖励。
对于假释考验期届满后发现漏罪的,主张不撤销假释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认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不利于被告人,当然,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观点是成立的,但是并非绝对的。以本案为例,本案中,章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假释前实际服刑一年零四个月),因贪污罪被判处六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如不撤销假释,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则对章某而言,其两罪的实际服刑刑期为七年零十个月,反而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所服的刑期更长,所以主张单独对漏罪进行处罚有利于被告人的主张在理论上是不周延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漏罪:取消缓刑,按照先加后减的方式合并处罚新罪:取消缓刑,按照先减后加的方式,合并处罚《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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