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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有争议的,一方陈述何时签订的要举证证明。...
我的理解,你持有的债务人出具的借款条,借款时间是2013年,债务人确落款时间写成了2008年,这样一来你做为债权人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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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条只是形式上欠缺,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印证或证明该欠条书写的时间。
因为债权债务的有效时效是两年,如果过了两年,债权人没向债务人追要借款,视同放弃债权,所以,债权人在债务人两年还没归还债务,那么债权人一定要向债务人要求在借条上重新注明还款日期或另换借条。
由于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间内完成交楼手续,甲方遂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约定提起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乙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有二:首先,从落款日期来看,《补充协议》订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故不能被视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约定;其次,即使《补充协议》被视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但双方在其后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该公证行为应视为对《补充协议》的再变更。综上所述,本案的争议解决方式应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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