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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一般不能逮捕。拘役和管制是一种刑事处罚,是中国的主要刑罚之一;逮捕是一种拘留的强制措施。拘役的执行条件是在对嫌疑人进行判决后执...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不逮捕。拘役和管制是一种刑事处罚,是我国刑罚主刑之一;而逮捕是一种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拘役执行条件是在对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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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累犯不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应当在五年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对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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