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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六条)是指模仿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格,以各种方式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发票或者销售...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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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在我们国家对于任何的一种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是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因此而获得非法利益,如果非法利益越大,处罚就会严厉,比如说我们国家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是如此。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 1、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行为方式。 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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