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有:(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在,若一方要求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得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那么,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务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比如,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这时,如果该投资实际上是家庭的投资行为,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欠条的效力性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欠条的效力性,首先表现的是,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其次,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借款数额是否正确;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这涉及借款的真实性与否,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此类借款不予认定。四、借款的使用方向有时候,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或者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五、债务是否已清偿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者应当清偿的,一方只是凭借条没有销毁的借条,就没有确认。
一、离婚个人债务该如何认定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4、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的债务等。二、离婚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和双方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所负债务以及双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所负的债务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2、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4、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5、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6、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发行借书,或者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寻求借款,无论该借款如何使用,都认定为共同债务。2、借款时以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借款确实用于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如果对方承认或债权人可以证明,必须认定为共同债务。3、借款时以双方的共同名义借款,称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但借款后确实用于一方的个人使用,在未向债权人声明并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借款用途,这种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