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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
一、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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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是: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2.最高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4.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抗诉有两种:一是同级抗诉,即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同级检察院认为有错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是上抗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民事诉讼中只有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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