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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根据申办条件提...
具体条件:(一)持有《市》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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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XX核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人事档案必须找到。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1、《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 2、本人的《上海市居住证》;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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