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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
保管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保管物基本信息、保管场所、保管方法、保管期限、交付时间地点、保管费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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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2管合同不转让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保管合同是自保管物交付之日起成立的实际合同。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这也是属于合同类型当中的一种,如果保管合同要想成立的话,首先在订约主体方面必须是存在着双方或者是存在多方当事人,而且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确定。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4、不得使用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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