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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不当得利侵权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确定专利侵权管辖法院有两种:1。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一)原告只起诉制造商,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向销售地人民法院起诉制造商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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