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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二)年度挖道计划;(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实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为二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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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XX批准。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临时占道的书报亭(摊)、早餐亭、冷饮摊点、自动售货机、治安亭、信息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市、区城管部门依据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
XX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XX批准。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组织编制临时占道的书报亭(摊)、早餐亭、冷饮摊点、自动售货机、治安亭、信息亭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市、区城管部门依据临时占道规划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管。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市政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负责监督。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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