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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等等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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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契税由买方缴纳。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征收新业主(产权承受人)的一次性税收。这是对房地产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特殊税种。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纳税。
1999年8月1日后购买(以合同日期为准)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1999年8月1日前未售出的普通住宅、别墅、度假村等)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契税。 2001年国家下文,购买空置普通住宅免征契税政策延至2002年12月31日; 购买空置商业用房、写字楼的,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税; 购买空置别墅、度假村的,自2001年1月1日恢复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就具体政策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同时财税〔2010〕42号还明确规定,对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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