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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再者,遗嘱公证,存款也不须就存款的数额、账号做出说明,只要意思明确,能确定遗产范围即可。不过现在有的公证机关对法律一知半解,甚至连他们直接适用的公证法都没有吃透,凡事涉及到不动产的,一律都要到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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