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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由肇事方承担,如果肇事方有保险的,则先由保险负责赔偿; 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有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照责任划分情况承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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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由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来承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导致肇事者和车主不是同一人的,则车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借用、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车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 二、车主雇佣他人开车发生事故的。 三、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就治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2)如果住院或在家休养的,以住院终结或医嘱建议的休养时间为准,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休养终结之日。 (3)受害人死亡的,其亲属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尸体火化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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