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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村委会)与承包人(农户)之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明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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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有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国家方面的思考是为了维护我们土地承包稳定的一种内外关系,让整体结构系统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素有争议,存在三种观点: 1、行政说, 2、民事说, 3、折衷说。但是《物权法》颁布后基本尘埃落地——民事说:设定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两者的共同点是: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第二都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三、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第四、合同签订的原则相同,即都是在国家法律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两者的主要不同点是: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确立,是区域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合同的确立,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第二、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既有平等协商关系,又存在隶属的行政关系。它将内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纵向关系和外部协作工作中的横向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具有纵横统一的的经济关系;而经济合同则完全是平行协商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第三、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不仅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还要符合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的决议;而经济合同的签订除了合法的原则外,还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签订,受国家计划的制约和支配;第四、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生产资料或生产经营服务场所,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承包费,并且有参与决定如何使用的权利,而经济合同只有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一方无权享受另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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