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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是否要受到罚款?

2021-10-28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向收款人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作为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资金流出时必须做账。用收据、借条或者其他凭证记录的,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行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中,虽然取消了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但仍需处罚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不仅包括开具,还包括获取,以规范未取得发票而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的行为。

相关法规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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