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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对方人伤为什么不扣车

2021-12-02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的处理主要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出于查明事故原因,交警有权扣留事故车辆,但必须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不得扣留所载货物。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员或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20天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被扣留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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