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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
如果原告在诉讼阶段将担保人列为被告或者是在执行阶段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依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对担保人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刑诉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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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执行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并将执行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者会、股东大会决议。
在确认债务有效判决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以列为强制执行对象。法院将采取查封、冻结、拍卖、扣押等措施执行其名下的财产,拒不履行的,还将采取限制高消费、出境等措施。擅自违反上述限制的,涉嫌刑事犯罪,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强制执行范围仅限于个人财产,不涉及父母、子女等。此外,强制执行以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为底线,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唯一的住宅不得强制执行。担保人被执行后,有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暂停执行,并在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执行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担保书,并将执行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或者会、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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