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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
非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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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本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且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其有限,因此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项日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的犯罪行为开始滋生和蔓延。这种集资诈骗不仅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还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大多数投资者对集资活动过于谨慎,甚至金融机构的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经济发展。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构成本罪的人在客观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有非法集资。(一)集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公司和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3)公司和企业募集的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融资租赁、合资、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把非法聚集的资金作为自己的目的。所谓自有,不仅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还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控制之下。一般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资金的所有权转让给自己,或者随意挥霍,或者占有资金后带着钱潜逃。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利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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