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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
如果买房时,原本计划好的按揭贷款不能拿到,此时购房者若是想要退房,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判决或者仲裁的途径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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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两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能否退房取决于是否出现了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不是有没有交付全部或部分房款。 在这里需要提醒购房者,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和与银行订立的借贷合同是分开的。所以,解除购房的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购房者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笔借款是一定要还的。购房者在拿到开发商退换的首付款及利息后要银行协商按照有关法律将剩余贷款本息提前还给银行,终止借款合同。
如果卖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而按揭贷款合同未能订立是因为购房者本身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齐备,或者购房者缺乏还款能力,银行审查认为购房者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提供按揭,此时购房者要求解除已订立的购房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而应该由购房者依据合同或者与卖方重新协商交款事宜,直接向卖方交清房款。不能缴纳房款的,卖方可以依约定主张交款不能或迟延的违约责任。
可退房,并要求返还首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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