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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问题保全的话在哪里办理啊?收费吗?

2022-08-05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财产保全的首要功能,也是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财产保全的初衷。因进行财产保全后在客观上有利判决的执行,所以便利执行成为财产保全的附加功能。然而,实践中,一些法官将财产保全看作单纯为化解执行难题而设计的制度,从而忽视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根本功能,基于这一观念,其必然的逻辑就是每一个案件不论财产是否存在毁损灭失以及被转移的可能,或者有无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为便于以后的执行,都会主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财产保全还正在被悄然赋予促进调解的“重任”,因为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财产使用、税款缴纳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迫于压力,一般更倾向于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尽早结束诉讼,所以财产保全成为促进调解结案的一个强有力的“杀手锏”被当事人及办案法官频繁使用。如财产保全被赋予促进调解的功能,将会背离该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伤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在保全错误时被申请人的损失会得到进行赔偿,但被申请人的名誉、商誉等损失往往难以用金钱量化,实践中也极少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98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且数额应与申请数额相当;诉中财产保全则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用提供任何担保,另一种是必须提供全额担保。这样的规定过于僵化,且在赋予还是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意图方面互相矛盾。实践中,人民法院为了避免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要求所有诉中财产保全申请都要提供足额的担保。上就是关于社保问题保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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