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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不能使用法定身份证明的,需要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派出所...
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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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并非直接证据,尤其是在司法领域,这个根本不能成为证据,这个一般只是产妇入院时随便填的,医院也不会去验证。如果是新生儿上户口的话,刚生下来的婴儿户籍部门也不会求证,但是假如孩子年纪超过两岁,甚至有些地方是一岁的话,这个就没用了,必须通过血缘鉴定才能获得户籍和司法部门的承认,只有出生证明是不行的。
根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其中就包括亲属关系证明。
非婚生子女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可通过DNA鉴定就可以确定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但是,经常会遇到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又不配合做鉴定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通常的做法是适用推定原则: A、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与女方同居的男子即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 B、受孕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和在子女出生时与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不同,推定出生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其与另一方有亲密关系的证据、《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据,如果男方否认与女方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性关系,但是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话,又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女方主张,又无故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就应该推定男方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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