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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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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进行资产并购、重组,无论是采取何种并购方式,都必须严格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中占主导地位。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将我国对外投资项目分成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大类。不列入限制和禁止类,或虽属限制类,但某些产品出口达70%以上,外汇能自求平衡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国家准予外商投资。1997年12月,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产业的规定作了较大改变和较为细致的规定。为中西部开发,进一步推动中西部经济的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2000年6月,有关部门又根据西部各省自身条件,发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具体内容参见有关文件。
国外工资收入国内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我国的税务居民,境外收入要进行依法纳税,因为偷税漏税是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居民所需负责的行政责任是,如果不进行申报,不交或者少交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追缴补交,少交税款的滞纳金,同时还会有一定罚款。
根据规定外资企业入股内资企业的区别在于产业导向不同.根据上述程序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在立项阶段必须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规定,包括《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具体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分为甲类、乙类)和禁止类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由不同层级的政府部门审批.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导向规定相对比较具体和全面,而内资企业没有比较集中、统一的产业指导目录,其设立的产业依据比较零散.国务院1997年12月制定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首次对内资企业投资方向进行比较全面的指导性规定,并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首次按照一种方式确认,显示出我国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调整并轨倾向.⑵出资期限不同.我国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采取“授权资本制”,即允许投资方按法律和合同规定分期缴纳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在获批后,可先领取一定期限(目前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缴清注册资本后,根据验资报告申领与经营期限相符的营业执照,即“先登记,再出资”.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特殊性和对公共利益的显著影响,其注册登记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缴足认购的股份,在注册资本验资后方可申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采取“先出资,再登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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