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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通过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之间相互充装...
因项目建设确需拆除、迁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动燃气设施或者对燃气设施进行保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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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
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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