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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进出站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查验,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进出站营运。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使用未经安全例检...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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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乘)客或者货物。道路运输站(场)以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不得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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