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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证据——什么是合法的电子病历?

2023-06-13
电子病历能否作为医疗事故证据?患者怎样做才能保证电子病历不被修改?现在,电子病历作为医疗事故证据,却成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难点。 目前法院在庭审时,要求提供的医疗事故证据须为书面的,因此若要将电子病历作为法院庭审采信的证据,患者应即时要求打印病历,同时别忘了找当事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这样电子病历就具备了手写病历的功能。患者打医疗官司时,可以作为举证证据向法院或是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出示。 1、电子病历的书面形式问题。所有重要的商务合同、票据等文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书面的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对于无纸化的电子病历、网上行政等,通常以数据电文为信息的载体,由于不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证据学上的法律障碍。 2、电子病历的原件保存问题。当医疗纠纷被提起诉讼后,法庭必须要对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等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患方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出示原件。而一般的电子病历是难以满足这种法律要求的。因为,电子病历的数据都记录在计算机内,打印出来的只能算是“副本”。什么样的电子数据可以被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原件?无疑需要法律加以明确。 3、电子病历的签名问题。在传统的病历书写中,各级医护人员都需在病历上手书签名,而在电子病历中,是不可能采用传统的手书进行签名的,替而代之的是电子数据签名的方式。这种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往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已成为电子病历发展的一大障碍。 为了避免以上的法律问题,许多医疗机构在使用和研究开发电子病历的时候,多采用先用计算机打印出病历,然后再由医务人员每页手工签字后进行保存。这样,电子病历在某种意义上不是真正的电子病历,成为医疗机构病历的电子版而已。 作为医疗事故证据的电子病历需具备的条件: (一)作为证据的几个要素 电子病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病历在符合该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和保存形式的条件下,在审查电子病历的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时,根据该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是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是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是其他相关的因素。在上述因素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电子病历符合证据的要求。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 医务人员使用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所以,只要是可靠的电子签名,都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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