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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
关于宪法宣誓正确的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也是向全体人民宣誓,建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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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规范法器对推进依法治国、规范宪法宣誓行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的宪法宣誓意识、普及法治观、宪法观等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是彰显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法宣誓制度落实的有效载体。新闻链接: 1月15日讯记者张红兵今天上午,专门用于宪法宣誓的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对外发布。有关专家认为,宪法宣誓彰显法治权威,传递法治价值,凝聚法治共识,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原副部长张苏军,新华社原副社长河东君,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总策划涂勤政,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总设计师周涛,宪法书法版出版导师王运声、叶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法版)作者张贻柱、宪法宣誓法器版权保护单位负责人赖志鸿等共同为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正式发行揭幕。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表示,宪法宣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文化载体。通过宪法宣誓,让公权力行使者懂得权力来源于人民,在行使职权时一定要尊重宪法和法律。宪法宣誓传递价值凝聚共识,不仅是公职人员的法治承诺道德承诺,更是公民对安定生活和尊严的期待。对整个社会来讲,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宣誓就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各级人代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据了解,2015年12月4日国家第二个宪法日,全国共有、辽宁、吉林、陕西、江苏、湖北、重庆等地八个省市司法单位公开使用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其中市高级人民法院代表全市在该院使用制式法器进行集体向宪法宣誓活动,高院院长慕平发表讲话,副院长王明达以领誓人身份主持宣誓活动。宪法宣誓法器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表示,研发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是以实际行动具体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有益尝试。现场发布的宪法宣誓规范法器全套共五件,包括宪法宣誓领誓法台、宪法宣誓法台、宪法宣誓领誓法台脚踏“上台”(两件)、书法版宣誓专用《宪法》。据了解,全套法器选用红木材质加工,采用传统的榫卯结构制作,已获外观设计专利。
宪法宣誓规范法器对推进依法治国、规范宪法宣誓行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的宪法宣誓意识、普及法治观、宪法观等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是彰显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法宣誓制度落实的有效载体。新闻链接:北京1月15日讯记者张红兵今天上午,专门用于宪法宣誓的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在人民大会堂正式对外发布。有关专家认为,宪法宣誓彰显法治权威,传递法治价值,凝聚法治共识,是推动中国法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体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原副部长张苏军,新华社原副社长河东君,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总策划涂勤政,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总设计师周涛,宪法书法版出版导师王运声、叶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书法版)作者张贻柱、宪法宣誓法器版权保护单位负责人赖志鸿等共同为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正式发行揭幕。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表示,宪法宣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文化载体。通过宪法宣誓,让公权力行使者懂得权力来源于人民,在行使职权时一定要尊重宪法和法律。宪法宣誓传递价值凝聚共识,不仅是公职人员的法治承诺道德承诺,更是公民对安定生活和尊严的期待。对整个社会来讲,宪法规定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社会主流价值观,宪法宣誓就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各级人代会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据了解,2015年12月4日国家第二个宪法日,全国共有北京、辽宁、吉林、陕西、江苏、湖北、重庆等地八个省市司法单位公开使用宪法宣誓制式法器。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代表全市在该院使用制式法器进行集体向宪法宣誓活动,北京高院院长慕平发表讲话,副院长王明达以领誓人身份主持宣誓活动。宪法宣誓法器出版单位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表示,研发宪法宣誓制式法器,是以实际行动具体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有益尝试。现场发布的宪法宣誓规范法器全套共五件,包括宪法宣誓领誓法台、宪法宣誓法台、宪法宣誓领誓法台脚踏“上台”(两件)、书法版宣誓专用《宪法》。据了解,全套法器选用红木材质加工,采用传统的榫卯结构制作,已获外观设计专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发展要求的协调,为了保持这种协调。使宪法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要求,在必要的时候要对宪法进行一定修改。适时地修改宪法会进一步增强宪法的活力,维护宪法的稳定和实现宪法的价值。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宪政实践证明,宪法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进行修改,才能与社会实际相适应,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才能最终实现我国制宪的目的:“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①]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宪法与社会生活既存在冲突,有存在协调,冲突是绝对的,协调是相对的。当运用宪法解释权无法解决或不能有效解决宪法与社会生活矛盾时,应适度地适用宪法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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