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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地下作业;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荷25公斤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禁止从事以下劳动:(1)矿山地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3)每小时负荷6次以上,每次负荷20公斤以上,或间歇负荷25公斤以上。女职工月经禁忌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第四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第四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4)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高空作业。(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和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4)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空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第四级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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