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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时需要法院提供如下基本证据: 1、与被抚养子女存在直接抚养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体有: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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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抚养费的数额;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首先,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其次,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当然,实在不行,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另外,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最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妥善的方式是,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
支付抚养费需要收集的证据: 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 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 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 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 6、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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