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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监狱减刑制度不同,但大体是通过思想改造、劳动改造挣“分”,挣分达到一定的标准视为立功表现,可以用来减刑。如果分不够,那是没有办法减刑的。...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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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都不一样,有分批的,一年几批的那种,还有的每月够分就呈报的,多数都是南方机制比较健全的省份,北方执法工作都比较懒,几个月搞一次。另外具体多少分可以呈报,这个个个监狱都不一样的,北方监狱还实行由高自低排榜的形式,按照每批次的减刑名额和相关的一些规定,全狱排大榜,谁的分数多,排到哪里就算哪里,而且还有很多具体详细的规定和否决条件,这个问题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原判2年的如果在东北这边是没机会减刑的,等他挣够了有效分,剩余刑期不足半年了,根本就减不了刑。南方不知道怎么执行,对于监狱多少分才能减刑1年的问题,这个具体情况你要咨询下所在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或者负责管理的民警,这种政策不是什么秘密,都是公开的,谁都可以咨询。希望采纳。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各地挣分减刑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应当以监狱规定为准。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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