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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已经成立了,如果股东已经如实履行了出资的责任就不用再缴出资,如果没有完成履行的,要继续认缴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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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股东认缴出资是有一定期限的,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缴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去约定出资期限。也就是说,公司设立的认缴期限股东之间约定即可,但是应该符合实际生活状况和逻辑,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故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按相互间协议共同创设活动,设立人之间关系应认定为民事合伙协议。 出资协议书或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2、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3、公司设立过程中及公司不能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承担。 4、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约定。 5、公司不能设立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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