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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作价,然后进行入账。实物又称有形资产,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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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并非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1 7、18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第19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债权人可以据此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瑕疵股东也是公司股东,由此可见,出不出资并非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而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是现实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该股东资格有瑕疵,可以补全。
股东可以实物出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
内部风险是指股东内部之间的信任风险,尤其是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可能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或股东权益受损。在许多情况下,公司的内部风险很可能导致公司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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