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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机关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不经搜查证就实施搜查措施?

2024-11-13
在进行搜查时,监察机关必须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签发搜查证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搜查证上应当详细记录被搜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监察机关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例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监察机关可以先进行搜查,然后再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监察机关必须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身体时,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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