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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在民事案件中往往是出现在执行阶段的,婚姻案件中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在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障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可以得到全面、及时、合理的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要求原被告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告知申报财产的权利义务,并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对于申报行为进行约束。 在很多地区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法院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发送财产申报告知书等形式尽量保障该制度实施,但是,对于不及时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多法院还是采取谨慎态度,很少认定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判决少分或者不分。
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做了一项特别的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8条)。
就你的问题离婚后起诉财产分割案由是什么,为你做出以下解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并无此案由规定,故建议将其中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修改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这样,修改后的案由可涵盖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三种类似而又有所不同的情形。另外,顺便谈一下此类案件的诉讼收费问题。若为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按财产纠纷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若为调解或判决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2003年9月10日2003民立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原起诉离婚时已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再次起诉分割因故未能分割的财产的,宜按离婚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财产纠纷案件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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