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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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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对其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若无管辖权,法院需裁定并移送管辖。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法院管辖的,可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侵权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法定管辖。
执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其次,它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再次,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最后,它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又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委托起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故当事人立案时无需提供管辖权方面的相关证据。立案时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只可作形式审查,不应作主动实体审查。 2、立案时主动实体审查管辖权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人民法院是一个居间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如果立案时进行实质性审查,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如果当事人去被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由于被告一直居住在其经常居住地,其去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一张经常居住地证明或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该案极有可能还要移送至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这样就会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丧失了民众对法律的信认。 更何况当事人极难提供只有被告才能提供的被告本人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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