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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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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三)组织对律师的表彰活动;(四)依法对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五)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六)负责有关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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