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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职业病赔偿

2024-11-05
1. 凡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内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2. 对于因工伤需住院治疗的员工,其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用,以及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办机构批准后,前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与食宿费用,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具体的基金支付标准则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予以明确规定。 3. 工伤职工如需前往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其所产生的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4. 对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可允许其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以及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而这些器具所需的费用,也将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5. 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员工,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间,他们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仍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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