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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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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未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最长时间,因为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1、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2、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3、听证的期间; 4、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5、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6、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法律上未规定行政复议终止的最长时间,因为行政复议中止执行没有具体期限的限制,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对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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