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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议案、表决等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过半数董事就可以召开董事会,董事会...
董事会和股东会不同的, 股东不一定就是董事,如果是董事,不参加董事会,算弃权, 而且董事会表决是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股东会是按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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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出决议,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执行以下三项规则: 1.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这是表明,董事参与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对决策的后果要承担个人责任,董事会要履行勤勉敬业、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违背这些义务,个人就要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2.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3.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决议,在表决时能证明是持有异议并加以表明的,而且是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他的个人责任。上述三项规则所包含内容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排除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如果作出需要承担责任的决议,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个人责任,未参与决议、持有异议的董事免除责任。
是的,董事及监事成员的任职,一定要通过股东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监事的产生过程具体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但是公司章程不能违背公司法。而且,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也是去工商局变更备案的前提。
《公司法》第22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决议撤销情形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其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以受理。因此,该60日的规定仅是针对股东提起决议撤销诉讼而设定。对符合决议无效的情形,新修订的《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定规定,故对于股东依据修订的《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提起的确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应受6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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